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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004年4月23日 星期五   
 

 協會簡介

 協會章程

 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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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榮譽會長

 名譽會長

 會董名錄

 入會程式

 會員條例

 理事條理

 

香港中華音樂協會章程

HongKong Chinese Music Association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香港中華音樂協會是經香港特區政府登記成立的專業學術權威機構,是由音樂家、演奏家、教育家、製作家、工作者及愛好者自願結合的非牟利音樂藝術團體。協會尊重藝術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團結廣大音樂家和愛好者,促進音樂藝術的繁榮和發展。

    第二條 本會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其他各項法律、條例,按照本會《章程》開展會務工作;本會積極參與社會事務,表達音樂界的意見;本會全力支援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各項工作,致力保持香港穩定繁榮,實踐"一國兩制""港人治港"

    第三條 香港中華音樂協會下設鋼琴專業委員會、吉他專業委員會、提琴專業委員會、管樂專業委員會、民樂專業委員會、樂器製造委員會、教育資訊委員會、琴行聯合委員會八個專業委員會。
    第四條 本會的中文名稱爲:香港中華音樂協會  英文名稱爲:HongKong Chinese Music Association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爲團體會員、專家會員、專業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六條 香港、澳門、臺灣、大陸以及全球各地區音樂、樂器組織的專業權威人士和在音樂藝術創作、表演、評論、研究、教學、編輯、製作、商貿、翻譯、對外交流、音樂普及和組織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並贊成本會章程的音樂工作者,可申請成爲本會專家會員。
    第七條 凡熱愛音樂事業,贊成本會《章程》的各類音樂愛好者、工作者,(1)通過各地權威機構認可的音樂藝術考級六級以上(含六級);(2)音樂院校、社團、琴行、樂器商店、藝術培訓機構的教師;(3)音樂藝術類社會團體的負責人;(4)樂器製造企業的負責人、技術師;(5)雜誌、報刊的音樂評論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士,經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可成爲本會專業會員。
    第八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自願接受《團體會員管理條例》監管的,合法經營音樂、樂器類商品及出版物的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協定生效後,即爲本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自願接受本會各項指導的音樂及藝術愛好者,由本會專家或專業會員介紹,也可經各地音樂組織的推薦,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履行手續後,即爲本會會員。
    第十條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有按期交納會費的義務;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及領導人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凡嚴重違反協會章程或因違法犯罪、觸及刑律者,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凡因長期不從事音樂藝術活動者,本會通過一定程式勸其退會。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三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爲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選舉産生理事會。理事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會員代表大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負責處理學會日常會務工作。學會可根據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不定期舉行,由秘書處召集。
    第十五條 本會視需要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榮譽職務。由秘書處聘請名譽顧問。
    第四章 任務
    第十六條 本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在會務活動中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七條 鼓勵並組織會員深入生活,開展創作活動,繁榮音樂藝術創作,不斷提高音樂作品的思想和藝術水平。
    第十八條 積極舉辦演出觀摩和交流座談等活動,促進音樂藝術、音樂教育、樂器商貿事業的提高與發展。
    第十九條 組織學術研討活動,促進評論、理論工作的提高與發展。
    第二十條 組織會員搜集、整理、研究中華各民族及民間音樂文化遺産,向全球推廣中華民族音樂的優良傳統,弘揚中華音樂文化。
    第二十一條 關心、參與中國內地音樂教育,努力提高國民音樂教育水平。組織會員參加內地音樂普及工作,積極開展社會音樂活動,豐富國人的音樂文化生活。
    第二十二條 組織比賽、評獎和專業等級認證工作,對優秀的音樂藝術創作、音樂表演、音樂理論成果、音樂教育以、樂器製作和商貿方面有顯著貢獻的音樂工作者,予以獎勵。
    第二十三條 促進並加強與澳門、臺灣、中國內地及海外僑胞中的音樂組織和音樂家的聯繫和往來,爲弘揚中華音樂文化藝術貢獻力量。
    第二十四條 積極促進國際音樂文化交流,增進同各國音樂家的團結和友誼。爲世界音樂文化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二十五條 努力在音樂界形成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氣,積極發現、培養新生力量。發展有貢獻的音樂藝術愛好者入會,不斷擴大協會組織。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一)社會各界的資助、捐助;(二)內部集資;(三)其他途徑合法收入;(四)會員的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于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會終止活動須經理事會討論決定。

HCMA
hongkong@hkamusi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