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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004年4月2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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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華音樂協會理事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章

第一條 爲保證香港中華音樂協會開展的各項音樂文化工作能夠得以順利實施,明確香港中華音樂協會在各地任命的理事的責任與義務,加強對被任命的理事的統一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由香港中華音樂協會制定的《香港中華音樂協會章程》中,協會規定其工作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在理事會中從事各類音樂工作的理事,應按規定取得香港中華音樂協會秘書處核發的《香港中華音樂協會理事聘書》(以下簡稱《聘書》),並依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 香港中華音樂協會秘書處負責《聘書》的發放和理事藝術檔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理事資格
    第四條 凡具有香港中華音樂協會會員資格的音樂工作者、愛好者、團體會員單位負責人和各文化單位的音樂工作者都可申請成爲理事。申請人須經所在地區授權音樂機構推薦,由香港中華音樂協會對其進行審核通過後,可成爲協會理事會成員,頒發《會員證》,並取得香港中華音樂協會頒發的理事《聘書》。
    第五條 各地從事生産或經營音樂類産品和出版物的團體會員,經負責人申請,理事會通過後,即可作爲理事會理事單位成員,頒發理事單位《聘書》。
    第六條 香港中華音樂協會理事會將根據理事在《聘書》有效期內的工作情況,對其進行重新審核續發《聘書》。

第三章 程式

第七條 各地音樂組織、團體、機構的負責人應先申請加入本會,具有會員資格後,方可申請。本會的專家會員、專業會員、團體會員和普通會員可直接申請。
    第八條 申請者應詳細填寫《理事檔案登記表》,閱讀本管理辦法。
    第九條 香港中華音樂協會通過對申請人/單位進行審核後,15個工作日內發放《聘書》。

第四章 職責

第十條 理事應注意完善藝術道德修養,以傳播音樂文化爲己任。

第十一條 理事應按理事會章程制定工作計劃,積極開展當地音樂文化的組織及普及工作。
    第十二條 理事應嚴格遵守本管理辦法,接受香港中華音樂協會的統一管理,協助協會管理本地的會員。
    第十三條 理事應及時反映當地的音樂文化動態,發掘優秀人才,積極發展會員,爲協會組織的進一步擴大盡職盡責。
    第十四條 積極參與音樂教材及音像製品的編寫和錄製工作,搜集整理國內外先進的教材、樂譜、音像製品和輔助教學資料等,編入協會資料庫以供會員調用。
    第十五條 積極參與協會組織的各種會務活動,參加有關《章程》及《條例、管理辦法》的制定和修改,參加協會組織參與的各種比賽、等級認證、教師資格、評委資格和樂手職業資格的評審工作。
    第五章 獎懲辦法
    第十六條 香港中華音樂協會和本會理事會將通過不同的形式對理事的進行考核,對盡職盡責的理事協會將樹爲榜樣,在協會網站及相關媒體進行宣傳。
    第十七條 對在會員當中造成不良影響,甚至在社會上産生嚴重後果的理事,香港中華音樂協會將取消其理事和會員資格,並在香港中華音樂協會網站和相關媒體予以公佈。

第十八條 本會全稱爲——香港中華音樂協會,會員在使用時必須嚴謹認真,不得隨意篡改名稱;會員在使用本會授予的各種職務和榮譽時,必須嚴謹認真,不得隨意亂用、改用,更不得移花接木式使用或自封各種職務和榮譽在社會中進行招搖撞騙,一經發現,理事會立即取消其所有本會授予的榮譽和會籍資格,並在香港中華音樂協會網站和相關媒體予以公佈。
    第六章
    第十九條 申請理事的會員在現階段應以積極發展會員爲主,每發展50名以上各種會員,即可申請加入理事會。申請入會請參照《香港中華音樂協會章程》、《會員管理辦法》和《關於申請加入香港中華音樂協會的說明》。
    第二十條 香港中華音樂協會將通過自己的網站,定期公佈各地理事名單以及更新換屆的理事,以供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自頒佈之日起試行,香港中華音樂協會擁有解釋權、修訂權。  香港中華音樂協會

2003825

HCMA
hongkong@hkamusi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