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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华音乐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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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Kong
Chinese Music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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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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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香港中华音乐协会是经香港特区政府登记成立的专业学术权威机构,是由音乐家、演奏家、教育家、制作家、工作者及爱好者自愿结合的非牟利音乐艺术团体。协会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广大音乐家和爱好者,促进音乐艺术的繁荣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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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会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其他各项法律、条例,按照本会《章程》开展会务工作;本会积极参与社会事务,表达音乐界的意见;本会全力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工作,致力保持香港稳定繁荣,实践"一国两制"、"港人治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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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香港中华音乐协会下设钢琴专业委员会、吉他专业委员会、提琴专业委员会、管乐专业委员会、民乐专业委员会、乐器制造委员会、教育资讯委员会、琴行联合委员会八个专业委员会。
第四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香港中华音乐协会
英文名称为:HongKong
Chinese Music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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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专家会员、专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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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香港、澳门、台湾、大陆以及全球各地区音乐、乐器组织的专业权威人士和在音乐艺术创作、表演、评论、研究、教学、编辑、制作、商贸、翻译、对外交流、音乐普及和组织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并赞成本会章程的音乐工作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专家会员。
第七条
凡热爱音乐事业,赞成本会《章程》的各类音乐爱好者、工作者,(1)通过各地权威机构认可的音乐艺术考级六级以上(含六级);(2)音乐院校、社团、琴行、乐器商店、艺术培训机构的教师;(3)音乐艺术类社会团体的负责人;(4)乐器制造企业的负责人、技术师;(5)杂志、报刊的音乐评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士,经申请由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专业会员。
第八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自愿接受《团体会员管理条例》监管的,合法经营音乐、乐器类商品及出版物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协议生效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自愿接受本会各项指导的音乐及艺术爱好者,由本会专家或专业会员介绍,也可经各地音乐组织的推荐,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履行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有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凡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及刑律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凡因长期不从事音乐艺术活动者,本会通过一定程序劝其退会。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学会日常会务工作。学会可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秘书处召集。
第十五条
本会视需要设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由秘书处聘请名誉顾问。
第四章
任务
第十六条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鼓励并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开展创作活动,繁荣音乐艺术创作,不断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十八条
积极举办演出观摩和交流座谈等活动,促进音乐艺术、音乐教育、乐器商贸事业的提高与发展。
第十九条
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评论、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
第二十条
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中华各民族及民间音乐文化遗产,向全球推广中华民族音乐的优良传统,弘扬中华音乐文化。
第二十一条
关心、参与中国内地音乐教育,努力提高国民音乐教育水平。组织会员参加内地音乐普及工作,积极开展社会音乐活动,丰富国人的音乐文化生活。
第二十二条
组织比赛、评奖和专业等级认证工作,对优秀的音乐艺术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成果、音乐教育以、乐器制作和商贸方面有显著贡献的音乐工作者,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促进并加强与澳门、台湾、中国内地及海外侨胞中的音乐组织和音乐家的联系和往来,为弘扬中华音乐文化艺术贡献力量。
第二十四条
积极促进国际音乐文化交流,增进同各国音乐家的团结和友谊。为世界音乐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五条
努力在音乐界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积极发现、培养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的音乐艺术爱好者入会,不断扩大协会组织。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社会各界的资助、捐助;(二)内部集资;(三)其他途径合法收入;(四)会员的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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