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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华音乐协会理事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香港中华音乐协会开展的各项音乐文化工作能够得以顺利实施,明确香港中华音乐协会在各地任命的理事的责任与义务,加强对被任命的理事的统一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由香港中华音乐协会制定的《香港中华音乐协会章程》中,协会规定其工作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在理事会中从事各类音乐工作的理事,应按规定取得香港中华音乐协会秘书处核发的《香港中华音乐协会理事聘书》(以下简称《聘书》),并依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香港中华音乐协会秘书处负责《聘书》的发放和理事艺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理事资格
第四条
凡具有香港中华音乐协会会员资格的音乐工作者、爱好者、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和各文化单位的音乐工作者都可申请成为理事。申请人须经所在地区授权音乐机构推荐,由香港中华音乐协会对其进行审核通过后,可成为协会理事会成员,颁发《会员证》,并取得香港中华音乐协会颁发的理事《聘书》。
第五条
各地从事生产或经营音乐类产品和出版物的团体会员,经负责人申请,理事会通过后,即可作为理事会理事单位成员,颁发理事单位《聘书》。
第六条
香港中华音乐协会理事会将根据理事在《聘书》有效期内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重新审核续发《聘书》。
第三章
程序
第七条
各地音乐组织、团体、机构的负责人应先申请加入本会,具有会员资格后,方可申请。本会的专家会员、专业会员、团体会员和普通会员可直接申请。
第八条
申请者应详细填写《理事档案登记表》,阅读本管理办法。
第九条
香港中华音乐协会通过对申请人/单位进行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聘书》。
第四章
职责
第十条
理事应注意完善艺术道德修养,以传播音乐文化为己任。
第十一条
理事应按理事会章程制定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当地音乐文化的组织及普及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接受香港中华音乐协会的统一管理,协助协会管理本地的会员。
第十三条
理事应及时反映当地的音乐文化动态,发掘优秀人才,积极发展会员,为协会组织的进一步扩大尽职尽责。
第十四条
积极参与音乐教材及音像制品的编写和录制工作,搜集整理国内外先进的教材、乐谱、音像制品和辅助教学资料等,编入协会资料库以供会员调用。
第十五条
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种会务活动,参加有关《章程》及《条例、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参加协会组织参与的各种比赛、等级认证、教师资格、评委资格和乐手职业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
香港中华音乐协会和本会理事会将通过不同的形式对理事的进行考核,对尽职尽责的理事协会将树为榜样,在协会网站及相关媒体进行宣传。
第十七条
对在会员当中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在社会上产生严重后果的理事,香港中华音乐协会将取消其理事和会员资格,并在香港中华音乐协会网站和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本会全称为——香港中华音乐协会,会员在使用时必须严谨认真,不得随意篡改名称;会员在使用本会授予的各种职务和荣誉时,必须严谨认真,不得随意乱用、改用,更不得移花接木式使用或自封各种职务和荣誉在社会中进行招摇撞骗,一经发现,理事会立即取消其所有本会授予的荣誉和会籍资格,并在香港中华音乐协会网站和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申请理事的会员在现阶段应以积极发展会员为主,每发展50名以上各种会员,即可申请加入理事会。申请入会请参照《香港中华音乐协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和《关于申请加入香港中华音乐协会的说明》。
第二十条
香港中华音乐协会将通过自己的网站,定期公布各地理事名单以及更新换届的理事,以供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香港中华音乐协会拥有解释权、修订权。
香港中华音乐协会
200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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